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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、俞霞等与田桂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发表时间:2020-06-07 22:22

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、俞霞等与田桂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民事裁定书

(2018)苏12民终1051号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,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双桥路。

法定代表人:成玉兰,执行董事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俞霞,女,1980年6月3日出生,汉族,住泰兴市新城市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俞玉群,男,1958年9月6日出生,汉族,住泰兴市。
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成玉兰,女,1956年12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泰兴市。

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常国进,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:羊城,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田桂网,女,1967年7月6日出生,汉族,住泰兴市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侯建东,江苏**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上诉人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、俞霞、俞玉群、成玉兰因与被上诉人田桂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(2016)苏1283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本院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(2016)苏1283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。

上诉人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、俞霞、俞玉群、成玉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2元予以退还。

审判长 高 云

审判员 丁万志

审判员 吴 玫

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

法官助理宗雯

书记员陈丽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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