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裁判要点】
让与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类型,系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从合同,应当与主合同同其命运。现薛某并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,就诉请解除股权让与担保性质的《协议》,如允许担保合同单独解除,其结果是使有担保的债权沦为无担保的债权,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案例索引《薛某、王某等股权质权纠纷案》【(2023)最高法民申2345号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