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要旨
被挂靠人将涉案项目交给挂靠人实际施工,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就涉案项目对外签订买卖合同,并将所购货物用于工程施工使用,且结合送货单、付款凭证等证据,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有代理权限,买卖合同对被挂靠人发生法律效力,被挂靠人应当支付货款。
案号索引:(2021)京03民终15401号